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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敲定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4-27 19:07

  本报记者 包兴安

  4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日,平安银行公告称拟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500亿元永续债(尚待股东大会和监管批复),首期规模200亿元。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中国银行成功发行首单400亿元永续债后,已有多银行披露永续债发行计划,预计发行的永续债规模接近500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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