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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

日期:2019-01-18 19:24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月18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深证上〔2019〕3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二、试点初期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另行公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上证发〔2019〕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二、试点初期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公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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