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信息披露指引来了 不再强制评级|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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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4月2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申请文件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下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并就指引的修订和制定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上交所表示,此次制定(修订)旨在通过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日常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枢纽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相关要求。
债券市场作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基础市场,也需通过信息披露,揭示发行人信用资质和风险信息,促进形成合理的信用风险定价,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据了解,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披露责任,作为信息披露第一义务人,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是中介机核查责任,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核查验证;三是审核机构的审核,在审核时重点关注相应信息披露的充分、一致、可理解,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四是投资者的风险自担,在发行人充分信息披露后,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五是监管机构对信息违规行为的查处,通过对欺诈发行等严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净化市场生态,保障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制定和修改?
上交所表示,主要明确了公司债发行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分别来看,修订后的《申请文件指引》调整了募集说明书的部分体例,重点对偿债能力相关的主要披露内容进行了要求,同时不再对债券评级进行强制要求。
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则是首次由交易所层面对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进行自律规范。内容上,一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履职方式;二是披露导向上更加侧重偿债能力分析,强化了定期报告中关于企业持续经营和关键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三是进一步明晰了重大事项披露标准,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此次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具有什么特点?
上交所称,较之前的信息披露规则,此次发布的指引特点体现在:
一是以深化注册制为背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做好与注册制相关规定的衔接,保障注册制的进一步深化落实。
二是压实发行人及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披露要求,细化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区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具体职责,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明时法定代表人对信息披露事务的“兜底”责任。严格中介机构把关与预警责任,区分不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与边界,督促中介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归位尽责。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护投资者权益。细化债券违约和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强化对出售转让、无偿划转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披露要求,遏制利用相关事项逃避债务履行义务的行为。以信息披露为抓手,规定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增信质量。
四是构建简明清晰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过往规则清理的基础上,以事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持续整合归并原自律规则,发布此次指引的同时也废止了原不再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同时,调整原指引部分体例结构,便利市场主体使用。
五是逐步实现信息披露要素统一。落实《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适应债券要素跨市场流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需要,在重大信息披露问题上与其他市场保持一致,减轻发行人披露负担。
指引发布后,上交所在加强公司债券监管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上交所债券业务相关人士回答,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以指引发布为契机,继续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进一步围绕提升审核效率和质量、促进市场风险防控、完善制度规则体系等方面持续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对外培训工作。结合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及市场违规案例,加强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日常培训,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同时,提高相关主体及其责任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和履职能力。
二是切实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信息披露审核为核心,根据企业风险特征落实分类审核理念,不断提高审核问询质量,督促市场主体充分披露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同时,逐步建立现场督导机制,压严压实信息披露责任。
三是持续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细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发布实施自律监管工作实施标准,增加信息披露监管透明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协同,提请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证券公司执业质量分类监管方案,推动提高证券公司履职质量。
四是引导市场主体利用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在前期对持有人会议规则文本进行规范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制定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示范文本。引导市场主体自行约定投资者契约保护、违约责任及救济、信息披露承诺等事宜,强化市场主体内生信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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