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行恶名惊天下 以巨债荡世人|资产_民
民众国际期货::包商银行:行恶名惊天下,以巨债荡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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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案已经有了最终结果。2021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包商银行破产。
该行成立于1998年,一度因资不抵债而深陷信用危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
无人提出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书显示,2020年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
该院查明,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743家债权人全部参会。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并审议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书面召开会议、表决及书面核查债权的议案》两项议案。该院于同年2月4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28家债权人的729笔无争议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2013.98亿元。
2021年2月3日,包商银行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管理人接管包商银行后,经调查审阅,包商银行在破产清算申请前已无任何生产经营,也无任何在职人员,除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亦无其他业务,其实际资产价值较审计报告记载情况进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银行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且本案现已无和解之可能。故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宣告包商银行破产。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及提交的材料,可以确认包商银行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
因此,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宣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前的2020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曾正式“官宣”,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早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2017年7月14-15日)上,监管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而在今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设立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规。例如,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带来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建议。
65亿债券全额减记
早在11月11日,因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造成65亿债券全额减记时,市场就对包商银行将进入破产程序有多种猜测。
当日,民众国际期货、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称,在接管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该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包商银行应对已发行的“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随后的11月17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出具包商接管组《关于包商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说明》,称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是认定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判断依据,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本金已被全额减记,说明包商银行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早在2012年,银监发[2012]56号文《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出台,为商业银行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金,提供指导。包商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就是该意见中提到的二级资本工具。
“15包商银行二级”是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期限为10年期,发行规模65亿元,起息日期 2015年12月28日,止息日 2025年12月27日,年周期性付息1次,票面利率 4.8%。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总计约5.86亿元。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知道意见》、《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等文件,二级资本工具需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2015包商二级债”具有减记条款,其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写道: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触发事件发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销地对本期债券以及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计,任何尚未支付的累计应付利息亦不再支付。当债券本金被减记后,本期债券将被永久性注销为零,并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触发事件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发行人将无法生存;(2)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触发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条款。不过,对此业内人士都认为,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触发减记事件在预期之内。原因有三:
包商银行于2019年5月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监管部门接管,由存款保险基金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全额保障;
同时,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2019年6月接管组对包商银行进行清产核资,印证银行资不抵债,根据2Q20民众国际期货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
此外,二级资本工具作为次级债权,偿付顺序位于存款、一般债权之后。因此,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触发减记事件并不意外。
关于第三点原因:这里再补充说明下,当银行持有的资产出现风险产生损失时:首先是由所有者权益承担,然后是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然后是普通债券、最后面才是储户的存款。
民众国际期货已提供235亿元流动性
上述提到,2019 年 5 月 24 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的业务。
而根据中国民众国际期货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披露,2019 年 10 月,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为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接管组最初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政府部门不提供公共资金分担损失的前提下,仅通过收购股权溢价款,抵补包商银行的资不抵债缺口。但由于包商银行的损失缺口巨大,在公共资金承担损失缺口之前,没有战略投资者愿意参与包商银行重组。
民众国际期货、银保监会最终决定采取新设银行收购承接的方式推进改革重组。同时,为保障包商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接管以来,民众国际期货在接受足额优质抵押品的前提下,向包商银行提供了 235亿元额度的常备借贷便利流动性支持。
2020 年 1 月,接管组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遴选出徽商银行作为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四家分行的并购方,并确定了新设银行即蒙商银行股东的认购份额和入股价格。
2020 年 4 月 30 日,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并开业。同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向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分担原包商银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促成蒙商银行、徽商银行顺利收购承接相关业务并平稳运行。
谁是幕后推手?
剖析包商银行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股权问题引发经营风险。民众国际期货有关负责人曾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包商银行的大股东是明天集团,该集团合计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由于包商银行的大量资金被大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形成逾期,长期难以归还,导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触发了法定的接管条件被依法接管”。
明天集团作为神秘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其分散隐蔽持股、概念炒作、掏空上市公司、打造全牌照金融版图著称。据公开报道,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累计高达1500亿元。
同时,包商银行各项经营指标显著承压,信用风险突出,自2017年起,包商银行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作为银行业监管红线,指标意义重大,持续增加的信用风险和资产质量压力首先侵蚀利润,银行难以进行内源性资本补充。
包商银行2017年的年报和2018年的年报都尚未公开披露。根据部分公开数据,盈利能力方面,包商银行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其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速明显下降,分别由2014年末的25.5%、25.3%、22.1%持续下降至2017年三季度末的0.5%、-6.3%、-13.9%。
资产质量方面,不良率持续攀升。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包商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至1.7%,较2014年末上行33BP,关注类贷款占比亦快速上升至3.87%,较2015年末上升1.44%,另外,不良贷款偏离度(=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达192.21%,处于较高水平,显示大量逾期贷款没有确认为不良,资产质量认定不严格,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
包商银行作为非上市城商行、且主要股东均为明天集团关联公司,一旦股东集中出现问题,则外源性资本补充难度同时加大,低于监管红线的资本充足率将从各方面显著影响经营。
此外,在资管新规推出之前,很多城商行通过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的违规操作亦埋下很大隐患。此前,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风险并未由投资者承担,实际上仍然由银行承担。
中小行掀开新的历史篇章
为防范包商银行事件的悲剧重演,去年以来中国监管层鼓励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2020年7月1日国常会首次提出通过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金,明确“将在今年新增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认购可转债等方式,探索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相关路径”,此后银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
根据媒体统计,截至当前,已有包括广东、山西、浙江、广西、内蒙古和四川等至少6个省份发行中小银行专项债,上述省份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专项债发行规模合计达620亿元。
此外,监管还持续推进中小银行合并重组事项。据媒体统计,2020年,包括四川、山西、陕西和河南等多地有7起中小银行合并重组案例,数量超过往年。其中既有上市银行参与重组或控股多家中小银行,也有多家地方城商行合并成立省级城商行,共涉及近30家银行机构。今年1月底,民众国际期货发布公告称,辽宁省将有效推进省内城市商业银行整体改革,合并辽宁省内12家相关城市商业银行, 新设组建一家省级城商行,一度引起市场热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殷兴山提到,目前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组成,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统一协调。随着允许金融机构通过破产方式有序退出,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局限更加突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破产规则未能考虑金融机构特点,风险处置程序在破产法中没有体现,未对金融基础性制度作出特殊安排。对此,他表示,可以通过在企业破产法中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应在金融机构破产法中明确风险处置程序是金融机构破产申请的前置程序,提出只有经过风险处置的金融机构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明确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后,风险处置程序中的接管人(或行政清理组)继续担任其破产管理人,接管人(或行政清理组)已开展的资产清查、债务清理登记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认可其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