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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违约处置机制 业界热议应严管“逃废债”

日期:2020-11-17 08:36

  标题: 完善违约处置机制 业界热议应严管“逃废债”

  [ 目前债委会主要由银行主导,广义基金等的需求难以被顾及,在处置赔偿时很容易被轮空,近几年的平均违约处置回收率仅17%。 ]

  近日,永煤债违约冲击信用债市场,此前也有国企信用债违约发生,有观点质疑或有“逃废债”之嫌。而“逃废债”应如何及时监管,同时又避免重回刚兑的老路?随着债市违约常态化,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些问题令债券圈陷入“集体迷茫”。

  对此,第一财经记者近日独家专访了天风证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董事局主席翟晨曦。在她看来,在违约常态化下,完善信息披露、严惩造假行为、改善违约处置机制已刻不容缓。

  “目前非上市企业容易钻监管制度的空子,例如提前划拨资产前并不被强制要求信息披露,同时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占用地方国企货币资金的情况。此外,目前债委会主要由银行主导,广义基金等的需求难以被顾及,在处置赔偿时很容易被轮空,近几年的平均违约处置回收率仅17%。未来需要孵化一些专门做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债委会等,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利益。”翟晨曦称。

  市场对质押品担忧攀升

  11月10日晚间,永煤公告违约,大超市场预期,尤其是公司在违约前划出了核心资产,这加深了市场对其“逃废债”的疑虑,直接动摇了信用债券的根基。

  这令各界联想到了去年“包商事件”造成的持续许久的“信用分层”。翟晨曦认为,这两个事件有同有异。相同之处是,两者的发生都超出市场预期。各界对于此前的华晨“逃废债”仍有一定预期,因为华晨早就将宝马的股权出售,但永煤在10月下旬刚发行了10亿元的中票,政府还承诺要给予超过150亿的注资,加之永煤合并口径有470亿货币资金,因此突然违约令市场措手不及。第二个相同之处在于,中国向来存在“信用分层”的问题,一级交易商(国有大行、核心股分行)在获得流动性后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第二层法人机构则主要是城商行和部分非银,包商银行是第二层的核心,再往下才是广义基金等。

  不同之处在于,银行间市场是一个点对点交易的场外市场,无中央交易对手方,因此“包商事件”引发的是对交易对手方的不信任;而在交易所市场,流动性的获取需要通过抵押品进行质押回购,而交易所市场的抵押打折率都是动态调整且十分透明,因此永煤作为AAA的国企债,引发了各界对于抵押品的不信任。

  “这直接引发永煤违约次日资金交易员的恐慌,出现了‘一刀切’不接受类似公司信用抵押的情况,或先打七折再说。可以说,在中国信用分层科学度不够时,若出现金融机构风险偏好齐步收缩,将造成巨大的市场冲击。”翟晨曦提及,目前需要确保流动性投放的充裕,以缓冲市场冲击。

  可以看到,上周同时国际投资者对地方政府选择资质较弱的国有企业直接逃废债的担忧上升,离岸市场上多只国企美元债持续遭到抛售。金融体系的根基是信用,华晨、永煤等国企相继违约后,首先会造成一段时间信用资产的集中抛售、冲击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带来金融机构被动去杠杆,如果不及时阻断负向传导的链条,将会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强化监管、完善信披义务

  事实上,中国债市发生信用违约的历史较短,第一只信用类债券违约发生于2014年3月5日,自“11超日债”违约以来仅六年多的时间,2018年信用类债券违约事件呈现爆发状态。可见,从民企再到国企违约,目前现金流吃紧的过剩产能企业面临压力。

  翟晨曦认为,中国监管层对“逃废债”一直是零容忍态度,更不会鼓励国企违约,但地方政府诉求不同。今年年初暴发的疫情对地方政府财政影响较大,尽管民众国际期货第一时间采取了宽松措施、地方专项债和特别国债也加速发行,但今年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地方政府仍只是少数,这似乎也导致了近期国企违约事件增多。

  尽管债市违约已经常态化,但这并不意味着“逃废债”、地方政府侵占企业资金、虚假披露等问题可仅用“违约常态化”来一语带过。强化监管、完善信披是未来信用债市场发展的根基。

  翟晨曦建议,要完善信披义务,特别是地方政府财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和透明化要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在信息披露、尽职调查、持续督导、联系服务等各方面应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与约束。

  她解释称,尽管也有观点认为投资机构需对自身“闭着眼买AAA债”的行为负责,但就永煤而言,之所以被评AAA,是因为货币资金这一项特别大,报表流动性很好,加之资产端显示其持有中原银行百分之几十的股权,再加之是国资,因此对评级构成了强化作用。但事后发现,表面的资产负债表并非真实情况,因此对资金占用行为等的监管处罚需要提升,同时也应要求非上市企业及时披露任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1月12日,交易商协会也表示将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有效揭示风险并充分披露、是否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启动自律调查。未来调查结果和相关处置措施是市场关注的重点。

  完善违约处置刻不容缓

  更关键的是,中国的违约处置机制亟待改善。早在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就联合发布《三部委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翟晨曦认为,细节仍待落实,这包括——建设相关制度,规范发行人违约处置周期及处置效率,规避解决发行人违约处置周期长、处置效率低等问题。同时,平衡债券投资人权利机制,规范投资人在违约主体中可以享受到平等的权利,而这应该在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中就有所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在出现违约后,成立的债委会主要由银行牵头进行诉讼等,但信用债的投资者众多,因此在违约处置的协商过程中,单一投资者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常会屏蔽债券管理人或债券主承销商以及其他的债券持有人,私下和发行人进行只有双方的协商。尤其是持券比例较高的持有人,常可谈判到比较有利的信用增信措施,如单独的资产抵押质押、场外兑付等。但是,非银机构话语权弱,常在违约债券的处置过程中处于不利位置。

  尤其是,在企业建立、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银行是其资金往来、投融资活动接触最多的金融中介。企业和银行往往通过存款、票据、贷款、授信等业务深度合作,且银行营业网点众多,可较为全面、超前地监测到企业的现金流情况。但非银机构在上述方面的把控能力较弱,因此在企业出现现金流压力或信用风险时反应不如银行及时,同时在债委会成立时往往处于边缘地带或被排除在外。

  “目前,破产重整都归属当地法院,例如华晨近期又要启动破产重整,归属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旭光电的审核在属于河北中院。这也导致对地方机制不熟悉的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难受保护。”翟晨曦建议,未来应尽快孵化一些中央政府层面专做不良资产处置的债委会机制落地机构,仅由银行或承销投行来牵头太过虚化,且容易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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